我市一物业公司被罚款
发布日期:2025-07-29 16:56    点击次数:97

日前,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2025年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案例汇编(第二期),清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范去除树冠,被罚款5000元。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某小区发现其内存在过度修剪树木的现象,于2024年7月25日对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以下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范去除树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过度修剪树木5株,均为尖叶杜英,规格(胸径)20-25CM,该公司修剪树木前未向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过度修剪树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每株树木2000元的标准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清城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行政处罚过重,于2024年10月22日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清城区行政复议机关组织清城区城管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解,清城区城管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关证据和行政复议机关意见,于2024年12月26日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按每株1000元的标准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2月14日缴清罚款。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醒,物业管理公司修剪小区内绿化树木前必须做好实施方案并依法依规向辖区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修剪,确保符合技术规范,避免过度修剪。

相关法律条文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来源: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

编辑:郭晓琼

校对:张鍪

编审: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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